最新房产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分析:1、房屋共有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房产不分份额(按份共有权除外)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不可以转让共有房屋。对共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如果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卖转让给他人,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该房屋转让买卖关系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我们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该知识点贯串我们学习的每一个部门法当中,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欢迎阅读。 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1.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2.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比如合同、遗嘱等。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例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B.物、非物质性财富、人身和行为 C.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 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的指向,一般包括人身利益,精神财富,物,行为。所以该题选择B选项。 例2、以下属于法律关系的是: A 同学关系 B师生关系 C同学关系 D婚姻关系 解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在上述四个关系中只有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所以该题选择D选项。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相关文章: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2) ★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考题 ★2022法律基础知识的考试试题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的试题以及答案 ★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 ★法律基础知识练习的相关题目(2)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法律基础知识测试的试题以及答案

户口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分析:我国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来规定户口的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公安相关法律常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实务大全》的主要内容是:为方便广大公安干警掌握前沿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实务大全》对2006年7月前的全国人大常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国家机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决定、规定、通知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将适应公安实际工作的内容收录编辑成册。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法治知识内容简短有哪些?
法治知识内容简短有: 1、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2、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共创文明和谐家园。 3、学法方懂法,懂法则畏法,畏法而不违法。 4、增强法制观念,建设法治政府。 5、坚持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8、诚信在心,法治在行,平安在望。 9、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10、让法律与我们相伴,让文明与我们相依。
